四川轻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修订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现代职教体系,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轻工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能力,由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四川轻工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
中文名称:四川轻工职业教育集团(对外简称四川轻工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英文名称:Sichuan Light Industr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集团设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集团秘书处设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
集团是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下,以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地方政府、相关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园区等,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基础上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合作、开放、创新、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作用,整合产学研资源,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创新“政、行、校、企、研、园”合作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轻工职业教育品牌,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四川“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入会条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开办有轻工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和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学会,拥护本章程,经申请和集团理事会审议,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本组织成员单位加入后,各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集团的工作任务
1.优化整合现有轻工行业职教资源,开展联合办学,推动引领轻工行业企业发展;
2.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招生与就业方案;组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的研究和交流;
3.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实训基地建设、实训管理、技能考证等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在集团内推广研究成果。努力探索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4.联合成立轻工科研与技术服务平台,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5.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建立教师与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职教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企业专家与技师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职教集团教学团队建设;
6.联合举办各类培训、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
7.以集团名义,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院校、企业等进行交流合作。
8.建设共享性实习实训基地。按照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建设“规模效益最大化、校企一体化”的合作模式,引进企业设备、人员、技术、岗位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发挥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双功能”,实现“服务教学”和“服务企业”。
9.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和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受本集团内部各种资源和服务;
(3)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4)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5)参与本集团的各种活动;
(6)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3)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4)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行业协会下属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优先挑选集团内职业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5)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集团人才培养工作,为集团内的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集团内的职业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八条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科研院所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5)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6)可以通过集团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招工信息以及联合生产、科研等信息;
(7)《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他权利。
2.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为集团内教育成员单位提供实习岗位,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
(3)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协助集团内的职业院校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
(5)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集团办学提供帮助;
(6)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九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学校的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与集团内的科研院所进行合作;
(6)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7)可以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
(8)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顶岗实习、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管理工作;
(9)《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2.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2)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勇于奉献、适应企业岗位技术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建立培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为企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5)根据需要,发挥本单位资源优势,为成员单位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与义务
1.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
(3)可通过集团服务管理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科研院所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技术、人才、成果和项目信息,优先和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合作。
第十一条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职教集团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各集团成员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集团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2.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确定内设机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5.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退出;
6.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7.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8.推动校企和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9.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10.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4.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5.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5.负责向集团建设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有序开展集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3.创办集团信息平台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4.收集、发布商务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5.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6.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7.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8.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轻工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4名,委员若干人,任期两年。各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
1.组织轻工类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轻工类专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3.指导、协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相关专业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4.指导相关专业制定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5.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相关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6.对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7.加强对集团内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8.研究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二)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集团内创新创业项目、众创空间项目的指导和验收;
2.负责集团内科研成果的展示和科研成果的公告宣传工作;
3.负责集团内项目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
4.利用集团内资源对社会提供专项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职工在岗培训,专题讲座等;
5.利用集团内资源为地方文化建设提供服务;
6.利用集团科研手段和设备为社会提供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转换,决策咨询,科技研发等;
7.利用集团内学校教学、教室、场地等设施设备,信息资源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无形资产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
8.根据集团内成员需求开发培训业务和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制定实施性培训计划,开发培训教材。
(三)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1.与集团内院校就业中心建立常态化联系,配合做好各项就业工作;
2.建成集团内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库,力求资源共享;
3.加强集团内就业创业工作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开展就业创业指导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4.聘请集团内企业家进校园举办就业创业指导讲座;
5.举办集团内院校大型“双选会”,邀请集团内的成员参加
6.辅助创业者创业政策知会、创业环境评估、创业方向等方
面的准备工作;
7.提供创业项目及就业岗位等资讯服务;
8.为创业就业者提供其他指导性的建议及援助。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集团经费设专帐,专款专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集团经费支出由集团秘书长根据集团活动需要报理事长同意后,予以统筹安排,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