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构建具有行业特色的现代高职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名称
中文名称:四川轻工职业教育集团(对外简称四川轻工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英文名称:Sichuan Light Industr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英文缩写:SLIVEG
第三条 集团的性质
集团是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下,以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工业园区等,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教育方针与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创新高职教育管理体制为目标,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势互补、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为原则,构建“政、行、校、企、园”合作的办学模式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轻工职业教育与轻工行业人才需求的良性实时互动,形成适应发展需求、政府统筹规划、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行业特色的现代高职教育体系,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达到集团各成员单位做大做强的目的,推进四川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为职教强省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集团的功能
实施中高职衔接,建立现代职教体系,打造职业教育品牌;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科研资源、企业资源和行业协会资源,构建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链,形成整体优势,实现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共生发展,为四川省轻工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轻工企业及相关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业园区、开办有轻化工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和与轻工相关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学会,承认本章程,经过申请和集团理事会审议,履行相关手续,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本组织成员单位加入后,各单位原有的所有制结构不变,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分析、研究和掌握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状况,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轻工产业发展战略,广纳政策、技术、资源、资本等力量,引导产业实现集群化、集约化发展。
(二)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
(三)发挥集团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训实习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定期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岗位目标知识结构以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建立集团就业信息网络平台,沟通毕业生供求信息,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实现学生就业选择与企业人才需求的良性互动,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平台。
(五)在各成员单位中广泛开展轻工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展科研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校企合作;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六)依托成员学校的专业优势,建设培训基地,开展业务咨询和企业员工岗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等;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成人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通过集团内各学校的多方位衔接沟通,推进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的衔接;组织人员互派和定期换岗交流合作,联合培养“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七)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集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集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履行集团内部协议,接受业务指导;
(三)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九条 学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成员除享有集团成员的共同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二)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活动;
(三)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
(四)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成员除履行集团成员共同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二)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为企业成员单位的员工参加职业培训或其职工子女报考集团成员学校提供优惠;
(三)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训实习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四)为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成员除享有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
(二)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四)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成员学校实施的自主招生优惠条件。
企业成员除履行集团成员共同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定期选派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到学校作兼职教师,参与学校理论和实践教学;
(二)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技能培训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三)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教师,积极接收学校师生到企业开展顶岗实习,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协会成员除享有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外,享有以下权利:
(一)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行业协会成员除履行集团成员共同的义务外,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进行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开展行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科研院所成员除享有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组织成员单位人员进行科研课题的开发;
(三)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科研院所成员除履行集团成员共同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优先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
(二)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技术服务;
(三)积极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产业园区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职能部门及产业园区成员除享有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组织成员单位人员进行科研课题的开发;
(三)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职能部门及产业园区除履行集团成员共同的义务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成员单位开展科研、基地建设、成果转化等提供优惠政策和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根据合作项目的需要,对校企双方开展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应用提供一定的政策和必要的项目经费支持;
(三)指导推动企业参与并落实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实训、开展职工继续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开发教学指导方案,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积极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并聘任名誉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轻工行业以及相关企业德高望重的领导和专家担任,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由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集团成员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以上职务。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企业发展;
(三)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集团的相关事宜。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或正副理事长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聘任各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及其负责人;
(六)对集团成员单位不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者,劝其退出集团;
(七)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学院提供。在举行理事会会议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研究有关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集团年度工作方案和总结,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收集、发布行业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五)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收集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集团反映;
(六)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训实习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由集团成员单位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第五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四川轻工职教集团下设的指导专业建设的工作机构。为集团内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规划与设置、课程开发、专业教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等工作提供咨询、决策、评估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二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指导工作,协作开展专业设置调研活动,为专业建设提供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最新需求信息。
(二)开展现设专业设置诊断性研究,指导专业改造、更新工作,促进专业设置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探索专业群建设工作,为专业群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开展中职和高职层次的专业设置比较研究,为中高职教育无缝衔接提供指导,为高等职业教育科学、持续发展服务。
(五)为各专业推行基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及典型产品等的课程设计改革提供指导,努力使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贴近地方经济发展、贴近企业需求、贴近生产实际、贴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步伐。
(六)成立若干横向课程开发指导协作组,协同开发核心专业课程;定期开展课程建设成果鉴定和交流活动。
(七)指导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的新课程配套教材开发工作,逐步形成集团内优秀教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优质教学资源的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是四川轻工职教集团下设的指导实习实训的工作机构。为集团内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以及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提供咨询、决策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二年。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各成员单位申报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论证。
(二)负责组织审核各成员单位申报的专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大纲;探索工学深度融合的新途径、新方法。
(三)研究制订集团内实习基地建设方案,协调学校成员单位校外实习和实训基地建设。
(四)策划和组织开展集团内各项技能竞赛,协调解决技能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以及人员配备等问题。
第三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四川轻工职教集团下设的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的工作机构。为集团内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决策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二年。
第三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集团成员单位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使专业教师融入企业、融进行业,获取最新行业技能和行业职业资格,获取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双师素质,成为名师。
(二)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聘请集团内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把新技术、新工艺、行业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实践技能传授给学生,逐步形成兼职教师主讲实践技能课程的机制,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设立“企业教师工作站”,加快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借助集团平台,在集团内企业设立教师工作站,建成稳定的教师职业能力培训基地,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实施“一对一”工程,建立集团内企业方专业技术人员与校方专业教师的对接机制,达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提升。
(五)组织开展教师业务竞赛。在集团内开展教学技能竞赛和教学创意、生产实践创意活动,提升业务能力。
(六)开展“联合课题”研究,针对集团内企业存在的技术难题、技改项目进行攻关研究;针对校方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提升双方人员的技术开发水平。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集团经费设专帐,专款专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集团经费支出由集团秘书长根据集团活动需要报理事长同意后,予以统筹安排,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五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三十六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